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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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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人社通[2026]27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4-30
实施时间:2026-4-30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号)精神,切实减轻劳动者取证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证书互通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劳动者,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不再开展相应电工、焊工初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可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
  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劳动者,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不再开展电工、焊工初、中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高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优化培训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电工、焊工初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时,应根据劳动者就业或企业岗位需求,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要求设置培训教学计划,引导劳动者培训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可不再考取电工、焊工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电工、焊工初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课时以行业要求为准。通过电工、焊工初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给予学员个人证书直补。
  三、调整培训补贴标准
  劳动者通过参加市场化培训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且符合证书直补要求的,按急需紧缺类工种初级工证书直补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且符合证书直补要求的,按急需紧缺类工种中级工证书直补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取得不同部门颁发的同一等级相关证书的,只能享受一次证书直补补贴。
  四、探索开展“一试多证”
  鼓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职能依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院校等优质培训平台,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共建特种作业考点,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教学计划达标、题库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指导开展“一试多证”。承接“一试多证”考试工作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定资质。
  五、相关要求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建立常态化证书数据归集机制,确保培训、补贴等惠民政策高效落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用好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证书信息共享比对,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要加强对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
  本通知涉及的各项培训补贴标准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现阶段“贵州焊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78号)文件同时宣布失效。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851-8583731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0851-8536040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0851-85360362
  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处,0851-86891868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0851-8586464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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