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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及外汇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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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及外汇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4-1
实施时间:2026-4-1
法规类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连云港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农商联合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持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
  二、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原《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苏汇发〔2020〕3号文印发)中第三部分“(三)……,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修改为“……,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三、相关市分局应做好辖内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四、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5-847900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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