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4-23
实施时间:2026-7-20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局、巢湖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安徽省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对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汇发〔2022〕32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6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pdf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