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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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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3月]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6-4-16
实施时间:2026-4-16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一、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纳税人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解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三、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解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四、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五、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姐妹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采取指定分摊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六、独生子女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解答: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七、赡养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标准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八、赡养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解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九、纳税人购买住房没有贷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不可以填报享受。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解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十一、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解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十二、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是否还可以享受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优惠?
  解答: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政策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十三、纳税人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退税的,是否还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解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五、安徽省残疾人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十六、纳税人销售旧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七、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
  十八、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九、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十、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解答: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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