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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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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注协[2026]35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6-5-8
实施时间:2026-5-8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
  2026年5月8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设所”)的执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https://taa.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TE3NTM%3D&language=%E4%B8%AD%E6%96%87>》、《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制度旨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通过事前指导、政策宣讲和风险提示,推动新设所依法诚信执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谈话对象及谈话准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设所,是指已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成为市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谈话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设所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新设所均应参加市注协组织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单独或多个新设所集中谈话等方式。
  第五条  市注协在新设所取得执业许可并办理入会手续时,同步安排谈话事宜,向新设所制发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具体参加人员、形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  新设所应严格按照谈话通知书要求,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入手续前配合完成谈话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注协同意后,调整相关谈话安排。
  第三章 谈话人及谈话内容
  第七条  市注协应核实新设所参与谈话人员真实身份,谈话参与人员为:
  (一)市注协:协会秘书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新设所:新设所的全体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行政工作联系人、党建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  参加谈话的新设所需提交:本所参加谈话相关人员名单及参加谈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设所情况介绍
  1、新设所全体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
  2、新设所制度建立和各部门人员情况;
  3、新设所业务开展情况。
  (二)协会总体情况介绍
  1、协会各部门职能;
  2、会员权利义务。
  (三)会员管理与服务
  1、注册会计师执业管理规范;
  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及首单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3、常见执业风险案例及法律责任警示;
  4、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5、党建工作;
  6、行业宣传研究工作;
  7、意见建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谈话记录及相关处理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形成《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所谈话记录表》(附件1),双方签字确认。市注协应将谈话记录表及新设所提交的材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谈话记录等谈话工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如有需要可根据工作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新设所存在拒绝、阻挠、不配合谈话工作情形的,市注协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执业质量检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谈话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市注协将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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