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财金发[2025]3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5-9-24
实施时间:2025-9-24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5年9月24日

  湖北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支持引导作用,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助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贴息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支持引导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贴息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三)政策到期后,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确定是否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贴息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予以贴息,标准如下:
  (一)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90%,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0%。贷款合同利率需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
  (二)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经办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经办机构包括:
  (一)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三)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第四章 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贴息资金预估。自《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各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向总部报送预估省内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贴息贷款结息。
  (一)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
  (二)贷款经办机构对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结息时,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结合各自情况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财政贴息具体情况。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申请。
  (一)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于政策实施期内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湖北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填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二)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清单、贷款发放凭证、借款人消费交易信息证明(如行内交易流水信息)、贴息资金使用明细等,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贴息资金拨付。
  (一)湖北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数据进行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
  (二)省财政厅收到湖北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由省财政厅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清算。
  (一)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湖北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包括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湖北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向省财政厅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
  (三)省财政厅收到湖北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同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贴息资金清算情况,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以及贴息资金清算相关审核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人行湖北省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
  第十四条 湖北金融监管局负责将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并做好贴息资金汇总工作;负责对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向省财政厅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指导督促属地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对本机构贴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确保真正支持借款人消费。贷款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落实借款人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健全信息系统,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汇总。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和贴息资金审核,加强审核结果的反馈沟通。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湖北金融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贷款经办机构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审核工作,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湖北金融监管局督促经办机构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适用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
  2.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
  3.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
  4.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
  附件 1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
  (适用单笔 5万元及以上消费)
  一、家用汽车领域,包括汽车购置、车辆保险及维修。
  二、养老生育领域,包括老龄人口或其子女购买的家庭 适老化改造服务、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服务,托育、辅助生 育消费等。
  三、教育培训领域,包括资格证书培训考试、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等。
  四、文化旅游领域,支持消费者通过具备资质的旅行机 构购买国内旅游出行服务。
  五、家居家装领域,包括家庭装修、家用电器、厨卫用 品、家具等。
  六、电子产品领域,包括购买手机、平板、个人电脑、 智能穿戴设备等。
  七、健康医疗领域,包括牙齿矫治、视力矫正、健康管 理等。

相关附件
附件1.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适用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docx    
附件2.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xlsx    
附件3.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xlsx    
附件4.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xlsx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