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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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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5-10-21
实施时间:2025-10-21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1.个人房屋买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非住房,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2.印花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3.企业当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的情况,请问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因此,购买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期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等)的当日。
  5.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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