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国税地税合并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223号)已被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征管政策明确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征免政策均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属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间的地方教育附加也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