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23〕22号)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应上缴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即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全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少于125万元)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和《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规定的上缴比例,及时足额拨付、缴纳工会经费。
县以上地方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足额返还其本年上缴的工会经费,经上级工会核实,测算一个年度内足额缴交工会经费距1万元有较大差距的,可以采取即收即返方式。返还给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应严格按工会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四、有关要求
县以上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总、省总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
联系人:王再喜
联系电话:0731-84320173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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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