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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恢复征收地方各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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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恢复征收地方各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税四字[1990]20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0-2-15
实施时间:1990-1-1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费,印花税,营业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我省从1985年起五年内对华侨农场、工厂的其他税(含地方税种)一律都给予了免征照顾。现免税期已届满,经研究,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各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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