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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26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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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实际情况,为兼顾预征环节所在地与清算环节所在地利益,经研究,对天然气生产井口、净化环节的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天然气井口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7元/千立方米提高到15元/千立方米,净化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4.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6元/千立方米。
  二、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预征率后,预征税款的划拨,仍分别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2000]109号文]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井口环节、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04年1月15日前做好2003年度预征、清算税款的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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