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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4]1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担保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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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二、具体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要求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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