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5]1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2-1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5〕14号)要求,为加大助企惠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4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5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 京经信发[2025] 2025/2/1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 2011/7/29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 武银[2021]37号 2021/5/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 豫政办[2024]75 2024/12/12
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 国办发[2024]15 2024/3/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 津政办规[2020] 2020/3/15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号 2020/5/26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微企业 厦财商[2024]17 2024/9/25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52号 陕税函[2025]94 202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