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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注税协发[2024]2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0-10
实施时间: 2024-10-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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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和加强税务师行业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推动全省税务师行业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提升,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会研究制订了《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年10月10日

  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师资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务师行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师资人才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提升全省税务师行业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库人员从行业(注册)税务师中选任,历年入选全国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及培养对象优先选拔。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入库。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师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税务师教育培训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结合相关领域发展实际情况,启发和引导行业从业人员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有较强的学习、教学、沟通等能力,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方法组织教学。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精力和时间以保证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本科及以上学历(定向邀请师资年龄、学历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分析研究能力,精通业务,能力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学感染力,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六)志愿参与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能够按照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填写“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兼职教师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省税协)。
  第五条 省税协宣传培训部对师资人员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根据审核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综合评议,研究确定师资库人选。
  第七条 省税协向社会公布入库师资名单, 并向受聘人员发放聘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师资库成员应接受省税协安排的工作:
  (一)承担省税协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和公益课堂等教学工作;
  (二)积极参与税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参与培训课题项目开发、分析研究等工作。
  师资库成员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师资库成员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下一年度课题研究、课件准备计划。
  第十条 省税协根据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对师资人员上报的课题类型进行排列、选定,列入师资课题库。
  因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可由省税协指定师资准备课件。
  第十一条 省税协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覆盖面,提升培训质效。
  第十二条 师资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首批师资库人数为20人左右,每届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师资库成员遇到工作调动、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省税协宣传培训部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组织师资教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师资续(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报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解除聘任:
  (一)违纪违法,受到行业惩戒以上各类处罚的;
  (二)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业绩等事项造假的;
  (三)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无法承担教学工作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培训教学任务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附件:
河南省税务师行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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