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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通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31
实施时间: 2017-7-31
失效时间: 2018-7-1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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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7-13
实施时间: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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