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 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 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鄂国税函[2003] 2003/11/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 辽国税函[2005] 2005/7/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闽财税[2014]22 2014/6/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 赣国税发[2007] 2007/1/1
沈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 沈国税函[2001] 2001/10/25
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财办会[2016]27 2016/7/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 京国税函[2006] 2006/6/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吉国税发[2006] 2006/12/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 鲁国税发[2010] 2010/4/6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