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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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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本市各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机构,以及经市人力社保局(含原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调整为:单位及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出国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保管其他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收费。
  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单位对办理出国手续和出具公证材料不得另行收费。
  下列人员免收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退役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首次安置中申请自谋职业士官和义务兵;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在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的离校后未就业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二、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收费单位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四、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对于自愿委托的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其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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