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6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下称《35号公告》)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下称《171号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3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额大于500万元(含),且需要分期转出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企业应形成书面材料,说明一次性转出困难的具体原因和转出计划,并填写《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申请表》(见附表1),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逐级审核确认后报省国税局;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税局制定具体办法,并填写《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见附表2),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3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按照《1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中,适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核定农产品耗用率的,各市国税局应于1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批准。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现行规定进行认证、稽核比对。
  四、《171号通知》第四条中《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4),试点纳税人不再报送。
  五、《171号通知》第五条所列试点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指试点纳税人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
  附件: 1. 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申请表
  2.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7/1/1
关于下达2015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4]96 2014/12/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 鲁地税函[2007] 2007/9/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5/10/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 闽财税[2017]41 2017/11/6
公布2018年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0/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7/9/28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 2022/1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 海南省财政厅海 2014/12/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 晋国税发[2005] 200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