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5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pv20010518   2011年1月30日
正文第一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连接为财税[2008]174号,已失效,而非财税[2011]12号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 沪地税财行[201 2011/4/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0/5/1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内地税字[2006] 2006/6/7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 渝劳社发[2003] 2003/7/1
中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 闽国税党[2003] 2003/10/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 深地税发[2011] 2011/1/28
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 国税函[2001]66 2001/8/2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 2011/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 199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