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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3
实施时间: 2000-11-1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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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采用按次预扣、按月结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为加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兹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扣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加成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使用,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雇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申请不实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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