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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林办发[2018]13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8-13
实施时间: 2018-8-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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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林业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江西省林业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指全厅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含厅办公室)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收账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含车辆);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三条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促使其保值和增值,确保投资收益,推进全厅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厅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林业厅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厅计划财务处。全厅国有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晰,管用结合、规范程序”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省林业厅统一对厅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全厅国有资产购建、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核);
  (三)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接受省财政厅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厅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实物管理部门、资产账务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报批手续;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省林业厅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厅机关处室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由厅办公室负责账务和实物管理。厅机关后勤中心负责厅本级和省林业厅指定的有关厅属单位房屋(含店面)、土地、车辆等账务、实物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按标准配置,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部门预算,最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国有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买、调剂、调拨、租赁、接受捐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应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通用家具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对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厅属单位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没有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单位利用中央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以及中央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中央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厅属单位要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三个月之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结转固定资产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林业厅按照规定权限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厅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厅属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厅属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厅属单位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报省林业厅审核或审批。
  第十九条 厅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超过400万元(含)需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厅属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非货币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超过400万元(含)需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租办公用房,需先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无偿借用)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省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厅属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厅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审批,明确资产使用去向和使用人。资产使用人员退休和工作变动到外单位时,厅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资产使用人员及时交回所领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产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并报厅审批(核)。在处置时不得对处置资产总量进行拆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如下:
  (一)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货币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超过400万元(含)的需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
  (二)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省林业厅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厅属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享有主管部门同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自主依规处置资产,报厅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超过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处置需报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按如下程序:
  (一)厅属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资产处置审批单,详细说明处置原因,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二)厅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鉴定评估,对于专业设备类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根据评估情况,厅属单位拟定书面报告报省林业厅审核;
  (三)省林业厅对资产处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或审批;对超过400万元(含)的资产处置,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账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
  第三十二条 经省财政批准处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厅属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当进入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处置,保障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和保值增值。未经批准,不得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五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经备案获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林业厅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结束后,应当将相关合同、协议和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等能证明公开交易结果的材料按规定权限报送省财政厅或省林业厅。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八条 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林业厅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厅属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厅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内部处(科)室和个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努力做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或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厅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对闲置资产调剂、处置。
  第四十二条 厅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厅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厅属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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