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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83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7-16
实施时间: 2026-7-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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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员提出《关于破除隐性壁垒、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第0583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构平台规则,保障数字时代公平进入权”的建议
  我厅坚持以数字化赋能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构建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一)破除准入门槛。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设计建设,于2022年4月上线运行。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注册登录,自由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不设任何附加条件或隐形门槛。此外,我厅还通过制定平台业务操作规范、畅通400-160-0900服务热线和在线客服等渠道,帮助供应商熟悉政策业务、掌握操作流程。
  (二)强化政策执行。将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价格扣除等政策要求嵌入平台,通过规则控制、数据分析提示等方式,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见效。
  (三)保障平台安全。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要求平台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违规收取使用费,不得实施任何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通过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全面排查安全风险,未发现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情况。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平台安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二、关于“硬化制度约束,破除工程领域隐形壁垒”的建议
  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多措并举破除壁垒、优化环境。
  (一)强化制度约束。制定《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供应商入库、参与采购活动、活动管理等要求,加强全链条管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明确禁止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等方面设置不合理限制,有效防止“量身定制”式条款。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设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市场壁垒)线索征集专区”,拓展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二)扶持中小企业。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要求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
  (三)加强需求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通过分包等方式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需求审查,通过“非歧视性审查”和“竞争性审查”,防止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出现。
  (四)推进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公示要求,强化中标结果、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及重大变更公开的范围和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同时,出台《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五)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平台,建立工程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在线入库审核、动态管理和清理清退。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待遇、供应商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六)保障资金支付。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等,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关于委员提出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工程价款支付共管账户试点建议,按现行国家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需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其中,预算资金在达到支付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至收款方,资金不会划入单位账户,预算单位无需开立共管账户归集工程价款。
  下一步,我厅将协同相关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制度机制,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是加强工程采购管理。制定工程采购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内控管理和履约管理要求,引导采购人发现、制止、纠正、反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更新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推动扶持中小建筑企业政策落地落实。二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将采购人未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违法分包转包等纳入整治范围,坚决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市场秩序。
  三、关于“构建社会化全过程监督与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我厅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鼓励社会监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有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会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与财政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关于委员提出的引入第三方独立观察员和授权行业协会履行维权职能的建议,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来看,一是采购需求标准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我厅不具备采购需求标准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权限。二是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确保评审独立性和保密性,是保障采购公平公正的前提。采购人可以委派监督人员对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严肃评审纪律。三是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法定权益,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未允许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以外的主体进行质疑、投诉,行业协会可指导、帮助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提出质疑或投诉。
  (二)加强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厅依法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及采购绩效审计。在核查份额预留政策落实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项目实际执行,审计中小企业是否真实受益,审计结果依法依规公开,以审计监督推动政策落实。
  今后,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委员所提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构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破除障碍、打通堵点,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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