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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80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7-10
实施时间: 2026-7-10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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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员提出《关于优化残保金政策以减轻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担的建议》(第0880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征缴政策”的建议
  委员提出的“探索设定更具弹性、更低的残保金缴纳比例或基数,或引入阶梯式征收标准”,“……实质性帮扶,经科学评估与认定后,其投入可按一定比例折抵残保金缴纳义务”,以及“探索对采取非全日制、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在残保金计算和优惠政策享受上予以合理认定”等建议,符合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政策调整的整体方向,对促进残保金政策更加精细化、差异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一是征收政策由国家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比例为1.6%。二是优惠政策由国家制定。《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征收标准上限由社会平均工资3倍调整为2倍,重度残疾人1人按2人计算,劳务派遣残疾人用工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灵活认定,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全额免征,分档减缴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在上述政策框架内对我省残保金政策进行了细化。
  对于设置多样化的缴纳比例和阶梯式的缴纳标准,以及按比例折抵残保金缴纳义务、自行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我省暂无上述权限。据了解,国家层面将启动《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将会同省残联、四川省税务局,积极向上反映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担过重等情况,研提政策建议。
  二、关于“加大正向激励与补贴力度”的建议
  委员提出的“对主动开发适配岗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在落实现有税费减免政策基础上,显著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补贴等直接支持力度。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足额补贴,切实降低企业安置成本,形成‘多安置、多收益’的清晰预期”的建议,有助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对营造残健共融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从现行我省政策来看:
  一是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2024年12月,我省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我省城镇区域户籍、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25年,省级财政共安排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45.54亿元(较2024年增加5.52亿元),支持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同时,对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可按规定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2019年省残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等16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川残办〔2019〕74号),明确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超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市(州)严格落实政策,细化具体措施,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统筹就业创业等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补贴,通过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竞争力。持续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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