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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5-8-5
实施时间: 2015-8-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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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5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形成内部决议
  (一)注销清算的情形。社会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办理注销清算。
  (二)注销清算的启动。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形成注销决议,启动清算工作:社会团体注销决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注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成立清算组织
  (一)清算组织的组成。
  1.成立时无前置许可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一般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
  2.成立时需前置许可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一般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组成。
  (二)相关人员的回避。与社会组织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社会组织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
  三、开展清算活动
  清算组织成立后,要认真履行清算组职权,开展清算活动:
  (一)清理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同级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社会组织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四、处置财产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社会组织的财产(债权)应当优先支付清算的相关费用。
  (二)按顺序清偿税费债务。社会组织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给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偿还其它债务。
  (三)剩余财产处置。社会组织的财产在偿清以上税费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对终止后财产处理规定处理,有未规定部分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注意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合并为一个社会组织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或者新设立社会组织承继。一个社会组织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社会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学校等社会组织终止清算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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