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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6]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6-4-2
实施时间: 2026-4-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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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4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25年12月1日起,将全省现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160元/月、1917元/月、1773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推送申领渠道,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就业与失业联动机制,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强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用心用情助力失业人员早就业、就好业。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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