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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8-17
实施时间: 2026-8-7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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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长春市、四平市经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确保我省外资研发中心能够持续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经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吉商外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更新政策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依据,更新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及《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延长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期限
  原《办法》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三、资格条件不变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与原《办法》规定一致。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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