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6-8-20
实施时间: 2026-8-2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8%。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日,株式会社大赛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已将包含共聚聚甲醛在内的工程塑料业务通过吸收分立的方式整体转入母公司株式会社大赛璐。株式会社大赛璐请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5月20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株式会社大赛璐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合同书、董事会会议纪要、适时披露文件以及业务转移前后相关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认证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7月15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提交了说明文件。
  2026年4月22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母公司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吸收分立后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投资株式会社,为配合母公司名称变更,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4月23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表和公证文件以及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5月25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微小更正。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等在业务转移和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8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进口氯丁橡胶的反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7/26
关于执行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6/20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11/19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0/20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2/21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2/29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9/1
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4/18
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4/20
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