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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18]2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15
实施时间: 2018-1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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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36号令精神,加强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进一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36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认真贯彻落实36号令要求,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终止、变更及中止。按照《意 见》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省本级参保的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省内跨地区企业或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州内跨区县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它情况按36号令第九条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意见》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当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缴纳企业年金,备齐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履行报备程序。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建立企业年金,应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三)企业年金的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的当月起缴费,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当年年初开始缴费。对因特殊情况,企业需要跨年度追溯补缴费的,企业及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补缴,原则上补缴不得早于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起始时间)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追溯补缴费用,按税法规定扣除。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36号令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单位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单位。同时,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报告。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年金有关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报表》(附件2)、《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意见》 附件5),一并报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年金报表》应当留存备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全省上报情况,建立全省企业年金数据统计管理企业名录库,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其职工进行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公布方式另行通知。
  (二)备案报送及报表报送。各市、州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按本通知和《意见》规定的报备权限,市、州报备的企业年金复函(含方案,纸质和电子版),要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式二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汇报,并半年上报一次《××市(州)企业年金报表》(附件2),年度报表需附文字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汇总后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各年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上报一次《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年度报表需附文字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36号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年金政策的有关情况。对违反36号令和我省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五、加强政策宣传,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和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企业年金是国家制定政策、采取市场化运行、国家进行行政监管的规范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领导,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其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36号令执行。
  (二)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36号令规定,在2019 年2月1日前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有关问题仍然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5〕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电话及传真:1、养老保险处颜培华0851-85837279邮箱:2376721596@qq.com;2、资金基金监督处宋珊0851-85837265邮箱:56284551@qq.com)
  附件:
  1.《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令)企业年金方案范本[(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2.《×x市(州)企业年金报表》
  3.《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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