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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评协[2026]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6-8-19
实施时间: 2026-8-1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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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办法》经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办法》
  2026年8月13日

  等线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设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新设机构)的执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https://taa.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TE3NTM%3D&language=%E4%B8%AD%E6%96%87>》《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办法旨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强化新设机构源头监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净化行业执业环境,通过事前指导、政策宣讲和风险提示,推动新设机构依法诚信执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谈话对象及谈话准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机构,是指已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成为市评协单位会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设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新设机构均应参加市评协组织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单独或多个新设机构集中谈话等方式。
  第五条 市评协在新设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并办理入会手续后,安排谈话事宜。谈话前,向新设机构制发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具体参加人员、形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 新设机构应严格按照谈话通知书要求,积极配合完成谈话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评协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评协同意后,调整相关谈话安排。
  第三章 谈话人及谈话内容
  第七条 市评协应核实新设机构参与谈话人员真实身份,谈话参与人员为:
  (一)市评协:协会秘书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全体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行政工作联系人、党建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 参加谈话的新设机构需提交:本机构参加谈话相关人员名单及参加谈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设机构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1、新设机构全体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
  2、新设机构制度建立和各部门人员情况;
  3、新设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二)协会总体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1、协会各部门职能;
  2、会员权利义务。
  (三)会员管理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评估师执业管理规范;
  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安排;
  3、常见执业风险案例及法律责任警示;
  4、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5、党建工作;
  6、行业宣传研究工作;
  7、意见建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谈话记录及相关处理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形成《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机构谈话记录表》(见附件),双方签字确认。市评协应将谈话记录表及新设机构提交的材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谈话记录等谈话工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如有需要可根据工作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新设机构存在拒绝、阻挠、不配合谈话工作情形的,市评协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执业质量检查、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谈话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市评协将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纪律与附则
  第十四条 谈话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敷衍履职、泄露机构商业信息及谈话涉密内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新设资产评估机构谈话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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