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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规[202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26-8-6
实施时间: 2026-8-6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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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等,现就“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符合财关税〔2026〕8号文所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见附件1)。其中,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由研发中心所依托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每项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盖章后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件。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表(见附件2)。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还应说明所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依托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研发总投入情况。其中,外资研发中心属于独立法人的,提供载有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可从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获取);属于非独立法人的,提供研发总投入资产清单,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见附件3)。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4)。
  (六)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同时提交合同清单(见附件5)。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年度信息报告书。申报主体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平台打印最近一期的年度信息报告书(网址:https://wzxxbgnb.mofcom.gov.cn/)。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时间。“十五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2次,企业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级商务部门。如确有必要,可临时增加申报批次。
  (二)地方初审。市级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初审合格后,在《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表》上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商务厅。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申报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时间)。
  (三)省级核定。省商务厅收到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税务局进行部门联审。联审通过的,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省商务厅将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函告申报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通知申报主体和所在地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资格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联审不通过的,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审核部门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二)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等相关部门,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置。
  (三)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市级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由省商务厅将核定结果函告相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省商务厅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商务部。
  (四)函告海关的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工作咨询电话:省商务厅:0591-87270178,省财政厅:0591-87097352,福州海关:0591-87081525,厦门海关:0592-2355087,省税务局:0591-87098768。
  (八)本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2.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表
  3.研发总投入资产清单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5.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相关附件:
福建省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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