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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汇发[2026]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7-29
实施时间: 2026-8-31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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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可根据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收到通知后,应认真落实试点任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州(市)分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营业管理部及银行,密切跟踪监测辖内试点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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