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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蒙汇发[2026]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8
实施时间: 2026-6-18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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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边境地区实施两项贸易便利化政策的批复》(汇综复〔2026〕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各盟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盟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便利化业务;密切跟踪各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强化便利化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试点银行,如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附件《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向内蒙古分局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内蒙古分局进行书面确认,涉及内控制度修订应一并进行确认。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内蒙古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8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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