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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蒙汇发[2026]4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8
实施时间: 2026-8-17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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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辖内银行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8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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