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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7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14
实施时间: 2026-8-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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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收管理
  1.如何添加社保经办人?
  您好,一、新电子税局社保费业务赋权流程:
  已在老电子税局维护过“办税员”或“社保经办人”身份和社保费权限的可直接在新电子税局办理社保费业务,无需重复赋权。
  未维护过身份的在办理社保费业务前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对办税人员进行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社保经办人社保费功能集只允许修改、删除,不允许新增操作。
  委托办税的企业,需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对新增“税务代理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一)非代理新增办税人赋权
  1.添加企业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菜单。
  2.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类型、人员权限、有效期止六类信息,点击确定。
  3.办税人员进行授权确认。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
  4.自然人登录后,进入账户中心,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
  5.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局后,通过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菜单,进入赋权页面,点击新增对现有办税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6.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姓名、联系电话,通过下拉框确认身份类型及功能集,点击保存即赋权完毕。
  7.已赋权办税人员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8.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9.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办税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社保费业务,需再次新增维护。
  (二)委托代理办税新增代理人员赋权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在新电子税局办理过委托办税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社保费功能集的授权。
  1.新增操作。点击【新增】按钮,输入需维护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选择身份类型,选择功能集,点击保存即可。
  2.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3.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委托企业社保费业务,委托企业需再次新增维护。
  4.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登录。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功能集授权成功后,通过代理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的委托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进行社保费业务办理。
  二、如果以上步骤全部操作后(社保经办人已经进行授权确认了),仍然没有看到社保业务对应的菜单:
  (一)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需在账户中心核对已将员工维护成自己企业办税人员。
  (二)新电子税局:用户在员工个人界面-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已授权企业-同步数据。
  (三)确认登录身份是否选择的是已赋权社保费菜单的办税人员。
  (四)因为电子税务局有系统缓存机制,清空缓存,过10分钟再登录进行查看。
  2.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操作步骤如下: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二)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二)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3.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通用)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您可点击首页【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办&查】-【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操作步骤如下:
  一、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
  (一)选择开具时间,可选本月、近三月、近半年或自定义;
  (二)也可展开高级查询,按需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三)系统查询出可开具的完税信息。勾选需要开具的完税信息,点击【开具】;
  (四)跳转至开具成功页面,可选择点击【下载】或点击【返回首页】。
  二、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纳税人需要申请对连续某个时间段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需要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可以自行选择缴款日期、开具类型汇总或明细、征收项目,并点击【查询】;
  (三)勾选需要开具的数据,点击【开具】;
  (四)跳转至开具成功页面,可点击【下载】下载税收完税证明,也可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4.新设立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界面后,系统根据您的历史备案信息自动判别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二)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三)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菜单后,系统根据您的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二)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5.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您好,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状态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公众服务】-【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状态。
  6.如何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
  您好,纳税人已具备查账征收能力的,一般不应再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形式,建议您继续采用查账征收依法如实申报。
  如确需申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及申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模块提交申请。


  二、发票管理
  7.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后,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办理退税吗?

  您好,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具体情形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红冲/作废销项发票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请根据当期增值税申报情况判断:
  (一)若红字发票金额小于当月正数销项金额,则红字发票金额直接抵减正数销项,不形成销项负数,不存在可退税额。
  (二)若红字发票金额大于当月正数销项金额,需确认是简易计税的销项还是一般计税的销项:
  1.红冲的是简易计税的销项发票。
  在主表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中形成销项负数,该部分可直接办理多缴退税。
  2.红冲的是一般计税的销项发票。
  一般计税的销项负数是在申报表中形成期末留抵税额,不可以直接申请退税。在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未曾申请过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情况下,可以按留抵退税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或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事宜。您可以用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代开发票预缴退税】办理退税业务。
  (二)非自然人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期间作废发票或红冲发票形成的多缴税款应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再申请多缴退税。
  另外,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若您属于需申请退税的情形,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进行办理。或者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8.应税行为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9.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
  您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APP开具发票,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
  (二)【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三)【首页】-【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四)【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五)在【首页】的搜索栏输入“蓝字发票开具”进行搜索,选择“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进入。
  您可以选择【发票填开】模块内的【立即开票】进入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生成开票日期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发票。也可以通过【发票填开】模块内的【扫码开票】、【复制开票】、【批量开票】功能开具蓝字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
  (一)【首页】-【更多】-【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二)【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三、增值税
  10.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一、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四、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五、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13.过了6月30日是否能够退税?

  您好,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4.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15.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怎么选择计税方式?
  您好,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可根据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仅在一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办理汇算,或依旧选择单独计税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二、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在多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选择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以上两种情况汇算清缴时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基本信息进入标准申报页面后,点击“工资薪金”后面的详情查看按钮。如当年度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会出现“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的红字提醒。进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单独计税”后,点击右上角“确定”按钮,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后,按提示继续填报其他内容,完成年度汇算申报。
  三、如果您单位未在预扣预缴阶段为您申报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您无法在汇算时选择单独计税,若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单独计税政策,您可与发放奖金的单位沟通,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后再按照上述操作办理汇算。
  需要提醒您: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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