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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养老服务领域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民发[2022]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0
实施时间: 2022-7-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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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关于养老服务领域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养老服务领域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2020年以来,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养老服务业在新冠疫情中受到较大冲击,养老服务机构普遍收入减少,护理人员持续作战,运行成本加大,复工复产压力较大,服务和运营受到严重影响。为切实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行业运行压力,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放一次性防疫补贴。兼顾机构床位规模和入住率因素,省级对全省以服务生活困难和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城乡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防疫补贴,用于购置必要的防疫物资设施设备等。
  二、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适当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方式,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等险种。
  三、落实减免缓缴房租政策。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免收疫情期间管理费;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减免6个月租金,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租用非国有房屋的养老服务企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期限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从60%最高提至90%;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养老服务企业,采取展期、续贷、降息、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措施给予金融纾困帮扶。对于符合“支小惠商贷”等信贷产品申请条件的民营小微养老服务企业或相关个体工商户,积极发放低利率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或吸收就业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六、落实用能补贴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七、关爱一线养老服务人员。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关爱十大品牌活动创建,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加强对在院老年人和养老一线服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对符合条件的一线专业养老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市县自行制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孝亲模范、最美护理员评选范围,各地应纳入本级新冠肺炎疫情表彰范围。
  八、保障养老服务行业物资供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供给,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社会捐赠调配范围,落实供应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企业正常运转。由各地政府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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