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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民政厅中共江西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民规字[2026]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6
实施时间: 2026-7-15
失效时间: 2028-7-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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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探索解决行业协会商会退出难的问题,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定了《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
  202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难以开展清算或存在其他情形被要求终止的,无法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简易替代措施或简化程序步骤,实现有序退出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慎原则;
  (二)事实清楚与无债权债务风险原则;
  (三)责任明晰与便捷高效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因取得联系的会员(代表)数量达不到2/3以上,导致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二)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近一年内已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债权债务清晰且容易进行处置的;
  (三)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
  (四)被吊销登记证书满两年,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机关研判可予以简化的;
  (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终止且有必要的。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简易注销时,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金融等特殊行业的;
  (二)正在被有关国家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存在投诉、举报未了结的;
  (四)已进入人民法院清算程序的;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债权债务难以结清、资不抵债的;
  (七)尚有未完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正在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开展合作项目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五条 内部决议简化。存在本指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书面说明无法形成决议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官方网站向会员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定比例的书面反对意见,视为形成有效注销决议。
  第六条 清算程序简化。无法进行完整清算审计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书面说明无法形成完整清算审计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官方网站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公告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清算义务人出具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清算义务人无法出具无债权债务承诺书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出具无债权债务纠纷、无剩余财产的情况说明。
  出具承诺书或情况说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职或拒不履职的,可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协会商会召开理事会,推荐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二)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的,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官方网站发布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遗失公告(材料)。准予注销时,以遗失公告代替实物收缴;
  (三)行业协会商会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账户激活后,应当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指引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行业协会商会前,应当制定终止方案;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拟注销行业协会商会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要求注销行业协会商会的决定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清算组,提供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算报告;无法进行完整清算审计的,可参照本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期间,行业协会商会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转入一般注销程序。
  第十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供税务、社保、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如未能提供,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或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注销登记,恢复行业协会商会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利益的,可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并承担举证、协助调查等义务;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其权利。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江西省民政厅、中共江西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6年7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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