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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26]2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6-7-16
实施时间: 2026-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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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一)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区域性灾害防治、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领域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
  (二)清晰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若需委托下级执行的,需全额拨付资金,严禁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压实主体保障责任,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垂管单位经费保障机制。
  (三)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分级保障责任。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自治区、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调整规范川区县、山区县分类分档标准,差别化确定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根据事权属性,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逐步推进对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四)推进地级市与市辖区间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各地级市要加快推进与市辖区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时完成自治区已开展的分领域改革任务,统筹做好与市辖区其他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发挥地级市统筹调控能力,适度加强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市级财政事权,防止支出责任下移,切实减轻市辖区负担。
  二、优化自治区和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
  (五)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资源税等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将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分享较高比例。取消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政策,有效增加市县自主财力。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六)规范收入分享方式。明确自治区与市县间税收收入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将环境保护税自治区本级分享的25%部分全部下划市县;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30%:70%调整为20%:80%。非税收入可采取按比例分享、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同一税费收入在自治区与地级市、自治区与直管县、地级市与市辖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面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或引导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调整优化地级市与市辖区间财政收入划分,提高市辖区财政保障能力。
  (七)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结合本地税源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各级财政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全面清理并严禁出台不当干预市场运行以及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八)保持自治区一定调控能力。根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分担、区域间均衡度、中央转移支付、市县“三保”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治区本级收入分享比例。自治区本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自治区本级因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下划造成的财力减少,以近三年平均规模为基数核定市县上解基数,保持自治区本级总体财力相对稳定。优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和资金调度机制,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三、完善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九)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优化横向、纵向间财力格局,建立健全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有效组合的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财力薄弱地区、基层“三保”保障任务重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限定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自主安排使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暂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范畴。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结合均衡地区间财力、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基层“三保”及其他刚性支出保障需求,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健全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落实中央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自治区本级及地级市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本级政府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探索实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清单管理,先行选取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再逐步扩大范围。健全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控制机制,参照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级标准,各市县在确保国家及自治区保障标准落实到位、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各地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十二)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动态目录清单,完善转移支付项目设立评审机制,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设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有序退出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财政支持领域,整合政策导向一致、资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接近的项目。坚持“谁主管、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健全涵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十三)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根据转移支付资金性质和特点,选择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应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系数等,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评价结果、增幅控制等系数(或因素)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突出政策目标和支持重点。项目法分配资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可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公共服务成本、地方努力程度、绩效管理相衔接和挂钩机制,适度兼顾激励约束。
  四、建立财政体制动态调整机制
  (十四)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自给能力、保障标准变化等要素,适时调整优化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十五)适时调整完善政府间收入划分。研究建立自治区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禀赋、财源结构、财政收支均衡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自治区与市县、地级市与市辖区间收入划分。结合实际情况,自治区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办法,抑制收入虚收空转行为。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六)加强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根据政策目标和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明确部门分工、资金用途和实施期限,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财政直达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使用资金。
  五、规范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
  (十七)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执行部门预决算管理模式,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鼓励各市县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强化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十八)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巩固优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机制,简化资金审批、库款调拨、上下级体制结算程序,提高财政资金运转效率。加大对直管县的财力下沉力度,提高直管县财政保障能力。加强对直管县预决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高直管县财政管理水平。
  (十九)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兜底)、省级兜底”原则,全面落实基层“三保”分级保障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工作机制,严格县级“三保”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加强“三保”预算执行管控,强化“三保”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控,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二十)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完善“乡财县管”管理体制,将乡镇预算收支纳入县直部门预算管理范畴,完善乡镇运转及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村级经费分级保障体制,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提升乡镇预算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债券置换、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如期清零隐性债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合理控制全区债务规模。完善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改革。各地级市要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改革措施,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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