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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自然资办发[2020]1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9-8
实施时间: 2020-9-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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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要求,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为基础,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着力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一建设“一窗办事”平台
  省级统一建设面向社会公众,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作为服务企业、群众的互联网门户系统,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在线申请的统一入口。利用“一窗办事”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办理,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全天候、全地域、无纸化”服务模式。
  (一)对接省级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省级“一窗办事”平台与省政数局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共享服务等系统进行对接,共享服务信息,实现用户线上申请注册、身份认证及人像比对等服务,支撑不动产登记在互联网端的业务受理。
  (二)获取共享信息
  本着“地方优先、省级推动、国家支持”的原则,在省级层面能够共享的信息,由省厅通过与省政数局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获取(具体见后期实施方案),省政数局信息不全的,省厅通过国家“一窗办事”平台对接,获取相应信息。省厅将与省税务局系统对接,获取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完税信息,并通过“一窗办事”平台实时向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分发。
  (三)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
  已经建设“一窗办事”平台的县市需与省厅“一窗办事”平台对接,尚未建设“一窗办事”平台的县市,统一利用省厅“一窗办事”平台进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受理,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通过与省厅“一窗办事”平台对接,实现登记过程信息、结果信息及电子证照信息互联网端查询,同时,将互联网端受理的申请材料推送至各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办理。
  (四)统一建设电子证照应用系统
  省厅负责开发统一的电子证照应用系统,与省厅“一窗办事”平台和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各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登簿后,利用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信息,实现对证照信息的管理。电子证照信息要实时归集到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省政数局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送至各共享部门。同时,电子证照信息要实时推送至省级“一窗办事”平台以及互联网各应用终端,提供证照查看、下载或留存。
  (五)提供线上批量办理通道
  完善批量业务受理功能,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抵押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房屋经纪机构办理转移业务等提供线上批量办理通道。
  (六)申请端口多样化
  支持通过PC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实现身份验证、材料提交、进度查询、领取和查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便捷化网上服务。
  二、市县升级改造不动产登记系统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扩展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做好与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的系统对接。
  (七)建立信息互通通道
  各地要建立省级“一窗办事”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通道,实现申请材料、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办理进度信息推送;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与当地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与当地部门间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通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更新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图形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发布。
  (八)强化业务协同联动
  各地要积极与住建部门对接,交易备案信息要通过与交易系统对接获取,建立交易、缴税、登记一体化服务体系。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改造,支持数据交换和可扩展接口服务,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嵌入式集成应用。
  (九)推进电子证照信息化应用
  各地能通过省级建设的电子证照应用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有存档需求的可以下载留存。对于申请要件中制式表单,各地应积极推广无纸化办公模式,线下申请的,可采用窗口设置无纸化终端设备,将制式表单电子化;线上申请的,通过填写格式化的询问笔录并进行真实性承诺,在线进行电子签名,经过审核,完成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历史存量数据经数据整合没有异议的,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批量制证,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登簿后经电子证照系统实时生成电子证照信息。
  (十)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
  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挂接各类共享数据,实现不动产单元代码与交易、税费征缴、确权登记等业务的“一码关联”,便于数据共享、查询等应用。
  三、部门协同推进信息共享集成
  省市县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分类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的部门共享信息,实现在申请、受理、审核等业务办理环节自动获取、实时调用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分类实现嵌入式信息共享集成
  1.身份信息核验。省级“一窗办事”平台通过与省级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获取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部门的自然人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和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实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一窗办事”平台申请用户注册时进行身份核验。
  2.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各地通过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对接本地业务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交易办理的业务协同,建立属地协同信息相互推送机制,确保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办有机融合。
  3.登记信息查核。各地可通过省级“一窗办事”平台对户籍、婚姻登记等省内信息进行查核。本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与当地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或数据管理部门对接获取。
  (十二)申请资料整合
  各地联合交易、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的登记类型,实行“清单式”管理,研究制定一套受理资料,通过后台配置不同的业务类型,明确收件材料内容和规格,由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受理,做到系统对接、业务协同。网上申请需交易备案和缴纳税费的,由“一窗办事”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交易和税务部门,申请信息经共享核验、提交申请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受理,不涉及业务协同的,经信息集成共享信息核验、提交申请后进行受理。缴税完成后,税务部门通过“一窗办事”平台将完税凭证及完税结构化信息推送至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登记簿结果信息要实时推送至交易部门和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四、延伸“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
  (十三)开展网上查询服务
  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各
  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支持权利人经实名认证后,可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电子证照信息。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及是否存在限制信息。查询条件应支持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身份证件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坐落等多种信息。同时,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不动产登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十四)延伸服务网点
  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专线的方式将不动产登记系统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设置好用户权限。也可通过省级‘一窗办事’平台受理银行抵押类业务。率先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中应用电子登记证明,逐步取消纸质证明,积极稳妥拓展延伸服务点的领证、换证、查询等自助服务。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查询等试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落实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相关业务经营中,均可以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开展服务。向乡镇延伸服务网点,设置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打通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加快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奠定基础。
  (十五)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费邮寄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登记发〔2018〕2号)要求,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提供免费邮寄等相关服务。网上申请人需要纸质证书的,可通过“一窗办事”平台申请免费邮寄服务,实现“一次都不跑”。
  五、提升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涉及部门多、数据复杂,各地要严格日常系统及数据应用、网络等安全管理。
  (十六)提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安全管理纳入“一把手”工程。强化人员树立信息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循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网络、系统、数据应用安全防护。要切实保障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信息安全防护设备、软件等,急需且必须的投入,要积极协调资金,落实信息安全各项软硬件设备的配置。
  (十七)加强信息平台安全防护
  各地要做好平台网络、服务器、数据、系统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被篡改,对系统所有用户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各用户权限。同时,要统一管理与各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共享部门对接的接口,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准确、稳定、高效。各地应多措并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信息安全,数据共享权限、内容和范围要实行账号式管理,接口调用信息、系统运行、人员操作信息等要实行日志式管理。
  (十八)强化系统及数据应用安全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要保证线上服务24小时不间断。各地应配置足够的网络带宽,可通过扩容或租用云平台的方式,实现所需服务器、基础软件、存储设备等运行所需环境,基础运行环境应支持全国产化终端设备。同时,要制定信息化安全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及应急演练,对于突发性安全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十九)做好网络安全部署及防护
  部署防火墙、漏洞扫描、运维安全管理与审计等设备与软件,做好网络信息传输安全保障,确保网络互通数据传输安全。
  六、明确任务做好工作安排
  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方式,细化任务分工,倒排工期,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一窗办事”平台建设工作。
  (二十)积极申请财政资金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涉及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开发、不动产登记系统改造、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安全管理等多项工作,各地要从便民利企的角度,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协调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实际,编制技术方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加快与业务协同部门的信息融合
  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共同研究一套业务流程,收取一套申请资料,深度融合交易备案信息、税费征缴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做到推送信息“无障碍,零延迟”,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落到实处。
  (二十二)积极推进规范化、标准化
  各地应梳理网上办理业务类型,规范登记业务办理,精简申请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申请。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交易、税收、登记规范化的业务流程,通过“一窗办事”平台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完成的服务模式。
  (二十三)加强各地经验交流
  各地在实际开发建设、推进部门协同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反映,好的做法及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并相互共享交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查询工作中,要倾听企业和群众的呼声,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不断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0年9月8日
 
  省自然资源厅:霍启俊 0431-88550054
  省税务局:韩威 0431-80500130
  吉林银保监局:黄强 0431-8857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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