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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不动产登[2021]4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12
实施时间: 2021-7-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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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房〔2021〕86号,下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登记所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提前筛选、确定能实行“交房即发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现有流程及审核标准不变,但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可以采取进一步压缩时限,多项登记事项联办,鼓励在线缴纳税费等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三、信息管理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四、综合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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