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22
实施时间: 2023-12-12
失效时间: 2028-1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不动产继受手续,简化办事程序,制定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2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效能,规范不动产继受手续,简化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化过程中,原特区内、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等文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组过程中,纳入资产评估、验资范围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本通知申请办理继受手续。
  二、不动产权属清楚,但改制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股份合作公司与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向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继受关系意见书,意见书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就相关事宜制定申办规则。
  三、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相关不动产保持原用途和原性质不变,无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已经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单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继受关系相关材料、税费减免或纳税相关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单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继受关系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五、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或者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和不动产税收实施项目管理有 丽地税政[2009] 2009/8/14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 晋地税税一发[2 2000/10/20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 税总函[2016]19 2016/5/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地税发[2007] 2007/2/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 2016/5/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委关于《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 黑财会[2006]1号 2006/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 吉地税发[2011] 2011/4/18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3号— 解释公告第23号 2000/7/15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8 2017/10/1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