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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9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6]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9
实施时间: 2026-7-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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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胡建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民办非营利高校所得税征管政策的提案》(第49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民办非营利高校是陕西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高等教育供给、培养应用型与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您调研反映现行所得税征管政策与民办非营利高校的办学属性、运行方式之间仍存在一定脱节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优化建议。您的建议十分中肯,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层面主要属于执行者。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已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财税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得税征管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政策效应调研分析,及时将您的建议反馈上级决策部门。同时,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减少政策理解分歧,让符合条件、合规经营的纳税人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便利,不断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度。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您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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