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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26]70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7-27
实施时间: 2026-7-13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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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函〔2026〕235号)》要求,现就我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员取得并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学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6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函〔2026〕2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25年度公需课,不再作为我省2026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6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以下简称《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学员可登录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登录“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39.145.0.238/web/#/home),点击“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进行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原则上,参加2026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需在2027年7月31日前完成报名,并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学习。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也可选择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各市财政局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所属地通过审核的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督导面授培训机构做好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及时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中,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除《实施办法》认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中的“其他形式”可参考《学时管理办法》认定标准,按照1学时=1学分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保障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落实“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各地应有序开展告知承诺制,在会计人员提供工作或工作经历证明困难的情况下,以个人承诺代替工作证明。
  2.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申请,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
  3.学员应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自主完成学习。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或在“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均可。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便捷性相统一,做好公需课学分登记工作。
  4.根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求,在2026年7月31日后,不再开放2025年度以前的网络继续教育补学。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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