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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1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26
实施时间: 2018-6-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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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请示》(岩国税发〔2018〕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以高粱为原材料生产杂粮白酒,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如下: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杂粮白酒58°(每吨) 高粱 3.0447
  杂粮白酒53°(每吨) 高粱 2.7504
  杂粮白酒52°(每吨) 高粱 2.6925
  杂粮白酒45°(每吨) 高粱 2.2970
  杂粮白酒38°(每吨) 高粱 1.9160
  杂粮白酒32°(每吨) 高粱 1.5991
  杂粮白酒28°(每吨) 高粱 1.3920
  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通知纳税人。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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