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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7
实施时间: 2025-3-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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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民政厅:
  陈舟航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助推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 (第125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 为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 主要包括:
  一、社区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 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等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社工机构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有效的各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如: 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出台对民办社工机构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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