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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7
实施时间: 2025-3-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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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民政厅:
  陆盛彪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养老综合服务的建议》 (第1068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 为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 主要包括:
  一、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 87号),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同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 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 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社区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 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三、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 不予扣除。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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