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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26
实施时间: 2025-3-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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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肖钦代表:
  《关于优化9810跨境电商模式的建议》 (第1200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扶持外贸新业态决策部署,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有关出口退税服务举措
  (一)实施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810’ )出口的货物, 在货物报关离境后, 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号、新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征纳互动平台等方式加强宣传辅导,辅导出口海外仓纳税人对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 可以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简化海外仓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当前, 出口海外仓纳税人在货物报关离境后, 可以结合销售情况选择以下两种退税方式:一是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在货物报关离境后, 即可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出口海外仓纳税人按照上述两种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皆无需报送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相关销售资料在规定时限内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密切跟踪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发展状况, 扎实落实好支持出口海外仓服务举措,积极响应企业诉求,进一步助力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跨境电商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李大敏
  联系电话: 0591-870989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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