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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30
实施时间: 2025-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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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崔德明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申请推出“促进写字楼招商引资、打造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收悉,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答复如下:
  一、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
  长春市税务局持续聚焦写字楼行业需求,以“政策精准滴灌+服务高效直达”为抓手,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目前,在企业购买或出租写字楼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已存在一些政策支持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购买写字楼
  企业以公司名义购置写字楼后,该写字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企业可通过计提折旧将房产成本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例如,若企业花费5000万元购买写字楼,每年可计提折旧250万元(假设无残值),这250万元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购置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也可作为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出租写字楼
  企业出租写字楼所收取的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合理支出(如物业费、维修费等)可税前扣除。
  二、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政策减免建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对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税务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得以真正落实、落地、落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我们也将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及时转达您提出的相关合理化建议,进一步促进写字楼招商引资项目,助力房地产行业渡过难关、良性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5年5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梁一鹏,0431-8050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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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出租和集贸[商品交易]市场房 湘地税发[1996] 1996/5/3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0] 20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