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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10
实施时间: 2023-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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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徐中校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行业三角债务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第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建筑行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长春市税务局高度重视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搜集涉税业务需求,精准送达税费优惠政策,为建筑企业培训辅导最新税收政策,确保其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加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不断创新“银税互动”方式,有效化解民营房企融资难题。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涵盖建筑服务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业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租赁房产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建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对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税务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得以真正落实、落地、落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我们也将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及时转达您提出的相关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支持“新基建”项目,助力建筑行业渡过难关、良性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单宇,0431-860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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