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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6]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0
实施时间: 2026-4-2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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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金程代表提出的《关于恳请协调降低建筑陶瓷产业用气成本,以稳定产业发展的建议》 (第1035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现行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目前环境保护税无“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筑陶瓷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 即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我局无权对建筑陶瓷企业出台环境保护税“即征即退”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职能,加力推进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等工作,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涉税意见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李陈旋
  联系电话: 0591-6311819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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