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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6]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6-11
实施时间: 2025-6-1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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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完善防暑降温物品台账,确保物资足额发放、按需领用。引导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对高温天气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齐高温防护用品,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科学合理制订生产计划,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最高气温预报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即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补贴制度,为室外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
  四、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关爱。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关爱”等慰问活动,关爱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广大劳动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开展高温防护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时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深化产业链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人文关怀,依托产业链推进高温劳动保护、打造劳动和谐链,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聚焦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规高温天气作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违法案件,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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